2014年6月23日,北京市审计局向集团公司印发了《北京市审计局对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项大北同志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的通知》(京审企通〔2014〕32号)。通知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受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委托,经市政府批准,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14年7月1日起,对化工集团董事长项大北同志2008年12月至2014年5月31日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调查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组组长:李拥军;审计组副组长:张永红;审计组成员:吴凤英(主审)、刘静虹(主审)、单国军(主审)、王强、邢琳、高玮、关兴、常颜路、张帅民等。
通知的附件还一并印发了《北京市审计局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纪念品、礼品、消费卡、有价证券以及被审计单位职工享有的福利品;(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和领取任何费用;(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无关的要求(根据市审计局的要求,这八条纪律在集团网站上进行公示)。